中国建筑律师曹敏/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应尊重合同约定

质量工期 | 2024-12-31 | 0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当事人对发包人在应付工程款中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 应予支持。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附:案情简介

发包方甲公司与承包方乙公司2009年8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约定由乙公司承建甲公司商铺。合同约定了工程范围、工程价款、工期等, 还约定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方付清全部工程款(不含质保金5%).质保金一年后付清。

案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 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的保修期为五年,其他项目保修期均为二年。2011年9月,涉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双方结算价格为5398万元,甲公司已付工程款5047万元、质保金数额为269万元。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后因出现质量问题,乙公司进行了维修。2012年10月乙公司起诉请求甲公司给付剩余工程款351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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