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发包人使用部分不可明确分割的部分应认定为发包人擅自使用部分

质量工期 | 2024-12-30 | 0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9日,法释[2020]25号)。

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发包人只对建设工程擅自使用的部分出现的质量问题,自行承担责任; 对未使用部分,仍应由承包人承担质量责任。而如何界定发包人擅自使用部分,是审判实践中必须解决的问题。对此,各地法院的理解和做法不尽一致。 有的认为,对于一处建筑、一栋楼,其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只要发包人擅自使用了,就应视为其对整个工程的使用。也有的认为,对于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认定,应仅限于发包人使用部分,没有证据证明发包人使用的部分, 应排除在发包人承担质量责任之外。对此,我们认为,关于发包人使用部分的认定应结合建设工程的结构、使用功能、发包人使用情况等综合予以认定, 对于与发包人使用部分不可明确分割的部分,虽然没有证据证明发包人使用, 也应认定为发包人擅自使用部分。反之,则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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