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泉公司与吴通公司、纪群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1940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存在“先定后招”情形的,合同因违反《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让利条款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约定让利条款属于结算条款的,可以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鉴定报告书》采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让利条款确定工程价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涉案工程存在“先定后招”的情形,违反《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故温泉公司与昊通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在此情况下,双方应当按照实际履行的2011年3月12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工程价款。关于已完工T程价值的确定,温泉公司与昊通公司作为平等的商事主体,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方法进行计算,符合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让利条款属于结算条款,鉴定机构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认定工程造价并无不当,故对该申请再审理由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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