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可以作为计算涉案工程款的依据
关键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价款鉴定结论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嘉和泰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涉案工程的鉴定机构的资质等级为乙级,当事人主张其作出的鉴定意见无效。其依据是《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的规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造价咨询业务”。第三十八条规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但上述规定是原建设部的部颁规章,属于管理性规范,不能据此认定鉴定意见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涉案工程的鉴定机构的资质等级为乙级,嘉和泰公司主张其作出的鉴定意见无效。其依据是《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造价咨询业务。”第三十八条规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但上述规定是原建设部的部颁规章,属于管理性规范,且嘉和泰公司在一审中并未提出鉴定资质不合格的主张,因此,应当以鉴定意见作为计算涉案工程款的依据。一审法院已经组织双方当事人对于鉴定意见进行质证,鉴定机构亦对双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予以了解答,因此,鉴定程序合法。关于质量问题,一审时,法院曾征求嘉和泰公司的意见,对于工程质量与修复费用进行鉴定。嘉和泰公司不同意对此进行鉴定并且未缴纳鉴定费用,因此鉴定机构未对工程质量与修复费用进行鉴定并无不当之处。鉴定意见可以作为计算涉案工程款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