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已经确定检测项目和方法且检测点选取范围在施工范围内的,当事人一方未参与选择,不影响鉴定程序合法性
关键词
工程质量鉴定鉴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新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张掖市三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一终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工程质量鉴定中,当事人已经确定检测项目和方法, 且检测点选取范围在施工范围内的,当事人一方未参与对检测点的选择,不影响鉴定程序合法性。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案涉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012年12月 18 日,新世纪公司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申请,就案涉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加固维修方案及费用等事项,委托相关单位进行了鉴定。就工程质量问题,2013年6月16日,甘肃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出具GJKJ-2013-结构-1067-06号《金张掖国际大厦(-9.800-±0.000m)工程质量检测报告》,鉴定结论共计14项,认定部分抽检批次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要求。新世纪公司主张涉案工程已经验收合格, 证据为2013年11月29日《地基与基础工程结构验收记录》,该记录所附会议记录载明“综合参建及参会各方的意见,继续可以往上修建。但不合格部分部位由原施工单位浙江新世纪集团公司继续进行修补”,该证据说明案涉工程可以继续往上修建,且就不合格部分由新世纪公司承担继续修补责任,并未排除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无法否定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所得出的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结论。二审期间,新世纪公司提出对《地基与基础工程结构验收记录》进行质证,理由是一审过程提交该证据时,验收记录上仅有各方代表签字,二审庭审后,新世纪公司获悉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四家单位已在该记录上盖章,以此证明案涉工程质量合格。本院认为,无论上述记录中有无单位盖章,根据2013年11月29日《金张掖国际大厦基础工程验收会(第四次)会议记录》载明的内容,不能否认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事实, 新世纪公司的此项理由不能成立。新世纪公司认为其没有参加检测点的选定, 鉴定程序违法。本院认为,涉案工程进行检测时,法院、检测机构及新世纪公司、三峰公司在场开了协调会,确定了检测项目和方法,双方当事人对此知情并局意,且检测点的选取范围在新世纪公司施工范围内,无论检测点选取时新世纪公司是否在场,并不影响鉴定结论的客观性。综上,鉴定报告程序合法,一审法院据此作出涉案工程存在一定质量问、应由新世纪公司承担相应责任的认定,并无不当。
当事人已经确定检测项目和方法且检测点选取范围在施工范围内的,当事人一方未参与选择,不影响鉴定程序合法性关键词工程质量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