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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 | 2023-11-30 | 0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司法鉴定的主导管理

如前所述,司法鉴定程序必须在人民法院主导下开展,这就要求人民法院从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开始到对鉴定意见的质证和认证均应参与其中,并加强审查力度。从审判规律及司法实践出发,为使司法鉴定合法合规开展并为查明案件事实提供有力的支撑和帮助,也为提高诉讼效率,人民法院对司法鉴定工作的开展应主动进行。

一、快速启动司法鉴定程序

(一)尽快确定鉴定范围并选定司法鉴定机构

对于当事人的司法鉴定申请予以准许后,法院应尽快召集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初步的鉴定方向及鉴定机构人选。当事人对于鉴定范围有争执的,法院应根据案件审理所固定的争议焦点确定司法鉴定的范围和方向以便有针对性地选择鉴定机构。对于司法鉴定机构的确定,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的,法院可以提供、推荐数家有资质的鉴定单位供当事人参考决定,如果双方当事人还是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法院应主动干预,直接落实有资质的鉴定单位并发出委托函。

(二)尽快完成司法鉴定前的准备工作

确定鉴定机构后,法院应及时召开由鉴定人员及当事人共同参加的鉴定准备会,以便高效推进鉴定工作。鉴定准备会的主要目的和内容可以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鉴定人提出需要双方提供的鉴定资料并确定提交时限;二是对于双方存在争议的鉴定资料,法院在听取争议各方和鉴定人意见后,决定是否作为鉴定依据;三是法院就鉴定范围、鉴定标准和方法听取争议各方和鉴定人意见,并作最终决定;四是法院给鉴定机构指定鉴定期限和鉴定步骤。

需要注意的是,第一,当事人应当在法院指定的时间内提交鉴定资料,控制鉴定资料的一方当事人逾期不提供或经法院释明后拒不提供资料导致相关争议项无法确定,亦导致司法鉴定无法进行的,法院可以终结司法鉴定程序,并根据案件审理情况,由拒不提供资料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相应不利后果。或者采用证明妨碍规则,[1对拒绝配合鉴定一方当事人施加一定的制裁以促使其改变态度配合鉴定,或直接赋予其一定的事实推定效果使鉴定程序得以继续[2第二,对于双方当事人提供的鉴定材料,如果受鉴项目资料较多,法院可以先行委托鉴定机构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资料进行核对,确定无争议的资料和有争议的资料后,由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核对结果进行书面确认。对于有争议的证据材料,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逐项质证,经质证后法院将予以认定的证据材料移交鉴定机构作为鉴定依据使用。

二、全程参与司法鉴定过程

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司法鉴定周期长问题,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法院缺乏与鉴定机构间的沟通,缺乏对鉴定机构鉴定效率的有效监督。因此,在司法鉴定过程中,法院应主动地全程参与,而不能不闻不问,放任不管,坐等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审判部门应当加强与鉴定机构的沟通,掌握鉴定工作的进度,及时解决司法鉴定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督促鉴定机构加快鉴定节奏。如果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出具鉴定意见,审判部门可以会同鉴定管理部门要求鉴定机构说明理由,并就相关情况向鉴定机构上级或行业主管部门反映。

法院参与司法鉴定全过程,具体的工作重点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对鉴定机构的鉴定工作及时督促,必要时可以发出督促函,要求鉴定人按期完成鉴定工作;第二,对于当事人根据鉴定需要补充提供的证据组织质证,作出是否采纳的决定;第三,鉴定机构提出需要进行现场勘验的,审判部门应当及时会同鉴定管理部门组织当事人实地勘验,并协调解决案外人配合现场勘验的相关问题;第四,对于鉴定人无法依专业知识认定的争议项,及时给予认定意见;若一时无法认定,可要求鉴定人作为争议项在鉴定意见中特别列明。

三、规范认定司法鉴定报告

(一)依法送达司法鉴定报告

鉴定机构完成鉴定初稿后应当及时送交人民法院,由法院向各方当事人送达,并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异议和相关证据材料。鉴定机构针对当事人的异议及相关证据材料对鉴定意见初稿进行核对与调整,并通过法院书面答复当事人。需要强调的是,对于鉴定初稿的审查不仅是当事人的义务,也是人民法院的职责。法院对鉴定初稿经审查认为结论明确、说理充分、涵盖了全部委托事项、符合委托鉴定要求后,应当及时通知鉴定机构出具正式鉴定报告并再次送达各方当事人。

(二)规范开展司法鉴定报告的庭审质证

对于鉴定机构出具的正式鉴定报告,法院应及时开庭进行质证。当事人对鉴定报告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在鉴定报告上署名的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鉴定报告上署名的鉴定人员在接到人民法院出庭通知时已不在原鉴定机构执业,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原鉴定机构指派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人员出庭,回答当事人的质询。

(三)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质证权利

法院应当允许当事人可以申请一至两名专家辅助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报告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该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应当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一方当事人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当事人针对鉴定报告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的,一般应在一审程序中提出。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中请专家辅助人出庭,人民法院经审查确有必要的,可以准许。

(四)依法回应当事人的质证异议

经庭审质证当事人对鉴定报告仍持异议,法院应要求鉴定机构对于异议作出回答或出具补充鉴定报告。鉴定机构出具补充鉴定报告的,法院仍需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并将各方意见记录在案,作为法院最终对鉴定报告作出评判的考量意见。

(五)独立作出对司法鉴定报告的认定

对司法鉴定报告的审查认证,是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并作出认定的关键。在经过庭审质证、双方当事人提出各自的异议并由鉴定机构出具答复意见后,法院应综合三方观点并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及法律规定,独立对鉴定报告进行审查,逐项进行分析认定,形成最终的法院认证结论,并阐述相应的理由作为判决的依据,避免照搬照抄司法鉴定报告及补充意见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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