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对宜折价、拍卖的输气管道项目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关键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优先受偿权输气管道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凌众公司与思南峻岭公司、贵州峻岭公司、重庆峻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91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案涉输气管道项目工程属于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燃气管道,投资方有权转让,行政主管部门也允许案涉工程相关权益可以转让或依法拍卖,权利人将案涉工程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等事实本身也表明案涉工程可以在市场上流通。综合考虑上述情形,案涉输气管道工程属于宜折价、拍卖的工程,承包人在未受偿工程款的范围内,对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凌众公司是案涉工程的承包人,在未受偿工程款范围内就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应当认定案涉工程不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一方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政府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燃气经营者。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投资方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另行选择燃气经营者。”根据上述规定,案涉工程属于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燃气管道,投资方有权转让。另一方面,根据贵州省能源局于2020 年12月3日出具的复函意见可知,在告知行政主管部门后,案涉工程项目相关权益可以转让或依法拍卖,项目转让需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无特别限制。 此外,根据凌众公司提供的《重庆三峡银行质押合同》,思南峻岭公司将案涉工程管道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等事实本身也表明案涉工程可以在市场上流通。综上,二审法院认为折价或者拍卖案涉工程会影响社会公共利益, 并据此认定凌众公司对案涉工程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系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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