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无效,但工程款利息是法定孳息,建设方因实际占用工程而受益却未及时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 应当承担利息损失。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利息从建设工程实际交付之日计算。

价款结算 | 2024-11-02 | 0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利息从建设工程实际交付之日计算

关键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约定不明 利息计付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甘肃华尊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752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无效,但工程款利息是法定孳息,建设方因实际占用工程而受益却未及时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 应当承担利息损失。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利息从建设工程实际交付之日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立达公司应否承担欠付工程款的利息问题。本案立达公司与天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无效,但工程款利息是法定孳息,立达公司因实际占用工程而受益却未及时向天宇公司支付工程款,对利息损失立达公司应当承担。本案中,2015年10月16日,立达公司向天宇公司发出解除后撤场结算的通知书,要求天宇公司自通知发出之日起3日内将施工项目中属于自己设施设备清理后撤离施工现场。2015年10月27日,天宇公司向立达公司回函,要求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确认,预支工程款25000000元并同意退场。其后,2015年10月21日 至11月12日,天宇公司、立达公司及监理公司对已完工程进行盘点,2015年12月11日,西宁建安公司遣散施工人员,仅留看护施工现场人员。此时,双方当事人均认为案涉合同为有效合同,并通过协商解除合同、移交案涉工程。天宇公司按照要求撤场,从立达公司支付西宁建安公司看护施工现场的事实分析,西宁建安公司是接受立达公司的委托看护施工现场。此时,即从2015年12月 11 日起,立达公司已经实际占有工程,并享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以该日期作为实际交付日期较为适当。-审以2017年6月20日立达公司认可接管场地的时间作为交付时间,并作为利息的起算点确有不当之处,本院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