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北京房地产律师

价款结算 | 2024-10-18 | 0

分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关键词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分包人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熊开荣与红岭创投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中7514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4分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享有建设工程价数优先受俄权的主体是与发包人订建设工程工合同的不包人在当事人不能提供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施工以及结算的相关证据情况下,其关于系农涉工程录包人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于问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颗的解释(二)>第十七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2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红岭创投公司对瀚兴公司抵押的在建未售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而熊开荣并非案涉工程的承包人,没有提供其和瀚兴公司签订合同、施工以及结算的相关证据,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落款处没有熊玉琳的签名,不显示签订时间,合同中也没有房屋单价和房屋总价。因此,熊开荣主张其系案涉工程的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判决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熊开荣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中国裁判文书网。

B针、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五、分包人亦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按照《民法典》和《建筑法》的规定,承包人可以将“部分工作”(如沙及专门技术)交电第三人完成成者将“部分工程”(如劳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而且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电承包人(四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这样,一方面分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而不与发包人产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另一方面客观上分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有限,其应得工程价款同样有限。同时承包人依据法律规定及实际施工

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25号)第三十五条。

2对应《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需要合法分包后,承包人与分包人构成一个整体,承包人通常不会对分包人的利益漠不关心。在分包人只享有部分工程价款情况下,赋予分包人越过承包人与发包人就工程折价或者由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工程以优先实现分包人应得工程价款的债权,对承包人有失公平且不合理。

实务中,存在发包人指定分包人的情形。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指定特定项目由第三人作分包人,而且在履行合同过程中, 指定分包人完全代替了承包人就特定工程项目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仅承担配合等义务,则在指定分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形成了事实合同关系。在此种情形下,我们认为被指定的分包人仍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这是因为承包人承担了建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任务,被指定的分包人仅承担部分施工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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