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不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关键词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装饰装修承揽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三十七条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9日,法释[2020]25号)。
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不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理由如下:
1.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应适用《民法典》合同编有关承揽合同的规定。
自从实行住房制度改革以来,特别是随着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升,对改善家庭居家环境的需求越来越高,从而因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引发的纠纷话渐增多。但此类纠份如何适用法律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家庭居京装德装修是指城乡居民为改善自已的居住环境,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居焦的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前已述,依现行《建筑法》的规定,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不属于《建筑法》的调整范围。原建设部于2002年3月5日发布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教规定:“本办法所称住字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媳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筒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该办法所称“建筑活动”应理解为广义的建筑活动,而且该办法并未以《建筑法》作为制定依据。同时该办法并不禁止个人承接家庭居室的装饰装修工程。一些地方高级人民法院有关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意见明确家庭居室的装饰装修工程引起的纠纷适用合同法有关示揽合同的规定。
2.认定家庭居室的装饰装修工程示包人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与司法政策的精神。2015年5月5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强调了对商品房买受人权利的特殊保护。家庭居室的装饰装修, 通常情况下,是居住人已经实际占有将要装饰装修的房屋,更应当受到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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