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单位、总包单位均在经济签证单上签字盖章,应视为对工程量增加、变更认可

价款结算 | 2024-09-21 | 0

叶桂宗、无锡中粮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中粮(昌吉)粮油工业有限公司、 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668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工程监理单位是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控制, 监理单位在签证单上签字,总包单位亦表示认可,应作为工程量变更增加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土方开挖部分2206754.69元应否计入工程款的问题。2012年7月27日的签证单载明:“施工情况属实,由于土建施工合同有天腾公司和中粮昌吉公司直接签订,因此施工过程中工程量的变更是否和施工合同和设计图纸相背,必须经监理和甲方确认。......”监理公司及无锡中粮公司在签证单上签字盖章,中粮昌吉公司未确认。

首先,从签字主体的职责分析,监理公司接受中粮昌吉公司委托,代表中粮昌吉公司对工程施工相关事宜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等,无锡中粮公司作为总包单位对工程的整体情况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监理公司与无锡中粮公司均签字盖章,说明对施工事实认可。

其次,从无锡中粮公司备注的内容分析,对工程量变更认可,但是否与设计合同及设计图纸相符,不能确认。无锡中粮公司、中粮昌吉公司未进行核实的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故土方开挖部分2206754.69 元应计入工程款。原审对此认定有误,最高人民法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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