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T合同中投资方与建设方之间就案涉合同融资属性的资金安排,并不必然免除建设方向施工方支付工程款的义务

施工合同 | 2024-10-06 | 0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陕西太白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西省中业景观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宝鸡太白山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 最高法民中1175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BT项目是指由投资方作为案涉工程进行投资建设, 在工程建设完成后,享有请求回购、资金占用费等投资利益。投资方与建设方之间就案涉合同融资属性的资金安排,并不必然免除建设方向施工方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此外,案涉合同中有“本工程价款应当由投资方代建设方支付给施工方”的约定,投资方只是代为支付,建设方仍然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原审判决认为应当由投资公司向中业公司支付工程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是否有误的问题。BT模式下,投资建设方为建设施工合同中的发包人,理由在于投资建设方在整个建设工程项目中,承担投融资、项目管理、工程建设等多重角色,实际承担业主的职能,故实际施工人可要求其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本案系BT项目,是由投资公司作为案涉工程进行投资建设,在工程建设完成后,享有请求回购、资金占用费等投资利益。

此外,案涉《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本工程价款应当由丙方(生态公司)代甲方(投资公司)支付给乙方(中业公司)”的约定,生态公司只是代为支付,投资公司仍然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原审判决适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关于“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的规定并无不当。投资公司的该项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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