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2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连带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只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以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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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未按规定公示信息或不如实公示信息的法律责任】 公司未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公示有关信息或者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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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91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192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连带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只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