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1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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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92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连带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只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以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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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99条【发起人的违约责任】发起人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缴纳股款,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购的股份的,其他发起人与该发起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第191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