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一条【未按规定公示信息或不如实公示信息的法律责任】 公司未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公示有关信息或者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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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虚假出资的行政处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虚假出资或者未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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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92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连带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只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以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百五十一条【未按规定公示信息或不如实公示信息的法律责任】 公司未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公示有关信息或者不如实公示有关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