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迟延履行//北京懂建筑律师,北京懂工程律师,北京专业工程律师曹敏//延迟履行

保全执行 | 2024-02-04 | 0

一、法律条文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二、 条文阐释

迟延履行利息,是指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因逾期履行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而向中请执行人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司法适用

司法实践中,法院不仅会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判决支付利息,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可以主张利息的情况下,亦有判决支付利息的案例。例如,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对于逾期支付购房款的违约方,既有判决其根据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的案例,也有根据违约金条款判决支付利息的案例。这里的利息更应当理解为利息损失的简称。因此,对于一般债务利息的理解不能局限于狭义的利息范畴,而是包括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在内的广义利息,对于一般债务利息的判断不应完全局限于是否有利息名称。

四、相关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211号,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

第五百零四条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五百零五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自2017年起施行)

149.【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的-般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栽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150.2014年8月1日前产生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时(2014年8月1日)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

151.[【2014年8月1日前已清偿部分债务的本息的确定】

2014年8月1日前已清偿部分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计算已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金额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金额,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152.【2014年8月1日前应付执行款的计算】

2014年8月1日前的应付执行款,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x 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153.【2014年8月1日前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基数】

2014年8月1日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基数包括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滞纳金、违约金、评估费、鉴定费、公告费等因诉讼或仲裁所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其他申请费。

154. [2014年8月1日前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起算日等问题的法律适用】

2014年8月1日前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起算日、给付期间的扣除、外币给付的利息计算方法,参照本章关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相关规定。

155.[2014年8月1日后产生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后(2014年8月1日后)产生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x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问。

156.【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起算日】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157.【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截止日及一般债务利息的参照适用】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人、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般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的,截止日参照本条前两款关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截止日确定。

158.【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付期间的扣除】

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159.【本息清偿顺序】

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160. 【给付外币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外币的,执行时以该种外币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申请执行人主张以人民币计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以人民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应当先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后再进行计算。

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的,按照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起算之日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该日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外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161.【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适用,具体把握如下:

(一)根据未履行期间的长短确定应当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未履行期间不超过6个月的,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6个月以内(含6个月)档的贷款基准利率;未履行期间逾6个月、不超过1年的,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6个月至1年(含1年)档的贷款基准利率;未履行期间逾1年、不超过3年的,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 至3年(含3年)档的贷款基准利率;未履行期间逾3年、不超过5年的,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3至5年(含5年)档的贷款基准利率;未履行期间逾5年的,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以上档的贷款基准利率。

(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发生变化的,根据该利率的变化分段计算。

(三)未履行期间逾1年的,每整年的利息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年利率计算,剩余期间的利息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日利率计算。日利率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年利率除以365天计算。

162.【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方法】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163. 【未明示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立案时或执行过程中未明确表示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的,执行标的额包括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164.【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的单独申请执行】

执行依据生效后申请执行前,债务人已自动履行完毕执行依据确定的其他债务,债权人以债务人未支付或未完全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为由单独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债权人已认可债务履行完毕的除外。

165.【调解书执行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的处理】

民事调解书确定了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且不履行该协议的当事人已承担了该民事责任,对方当事人又要求其承担迟延履行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第二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人、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

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第四条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外币的,执行时以该种外币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中请执行人主张以人民币计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以人民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应当先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后再进行计算。

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的,按照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起算之日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该日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外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第六条执行回转程序中,原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承担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第七条本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本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

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96号,自2009年5月18日起施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执行工作几个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川高法200739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复。

附:具体计算方法

(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x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五、 典型案例

264.5.1 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起算时间,应当自生效法律文书制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截止日期应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迟延履行利息应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裁判来源:成某祥、朱某法与刘某冠出资合同纠纷执行案———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执申字第1号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三:一是迟延履行利息何时起算;二是迟延履行利息何时截止计算;三是如何适用法律确定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标准。

关于焦点一,本案泰州中院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提出上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此时一审判决并未生效。经二审审理后,江苏高院维持了一审判决,至此一审判决才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法院从一审判决作出后尚未生效时开始计算迟延履行利息错误,应予纠正。本案迟延履行利息应从二审判决生效之日起,结合一审判决确定的10天履行期间计算。二审判决于2006年7月1日送达双方当事人,本案迟延履行利息的起算日应为2006年7月11 日。江苏高院关于迟延履行利息起算日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焦点二,迟延履行利息应计算至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全部履行完毕之日,刘某冠于2008年7月3日将执行依据确定的金钱债务履行完毕,故本案迟延履行利息应计算至该日截止。江苏高院将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截止日确定为2008 年7月3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计算的迟延履行利息,不能再作为后续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基础。执行法院在刘某冠将债务履行完毕后,又以2008年7月3日前的利息总额为基数重复计算迟延履行利息不当,应予纠正。

关于焦点三,刘某冠于2008年7月3日将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履行完毕,迟延履行利息应计算至该日截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于2009年5月18日实施,该批复不具有溯及力,不能适用于批复生效前已经履行完毕债务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本案应当适用债务履行完毕时的法律规定。江苏高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4条计算迟延履行利息,适用法律正确。

264.5.2再审案件中,后一判决对前一判决的给付内容进行了变更,故前一判决不应再作为执行依据,后一判决效力也已经最后确定且未被其他判决、裁定予以变更,应当作为执行依据,所以迟延履行利息应在后一判决生效时起算

裁判来源:施某与陶某离婚纠纷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苏01执复125号

法院认为:《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被执行人施某是否应当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该迟延履行利息应当自何时起算。关于陶某与施某离婚财产分割的问题,鼓楼区法院(2011)鼓民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确定双方离婚并对财产进行分割,本院以(2011)宁民终字第3448号民事判决予以维持。后本院对该案提起再审,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宁民再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对(2011)宁民终字第3448号民事判决和(2011)鼓民初字第942号判决进行了变更,故(2011)宁民终字第3448 号民事判决和(2011)鼓民初字第942 号民事判决不应再作为执行依据。且(2011)鼓民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和(2011)宁民终字第3448号民事判决均未指定履行期限,亦未明确迟延履行应当支付迟延履行债务的问题。(2014)宁民再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则明确:“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外,陶某与施某在玄武区法院提起的诉讼仅是针对卫巷公寓问题进行处理,双方除此之外的财产纠纷均已经由(2014)宁民再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处理完毕,(2014)宁民再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的效力也已经最后确定,未被其他判决、裁定予以变更,应当作为执行依据,故鼓楼区法院以(2014)宁民再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确定迟延履行利息起算时间并无不当,陶某的复议请求和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64.5.3生效给付判决中明确债务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相应利息的,迟延履行利息应在该10日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开始计算。此外,执行程序中执行案款分多次履行的,应按照前述分次的时间点分阶段计算债务人应承担的迟延履行利息

裁判来源:江门市金华投资有限公司与江门市江建建筑有限公司其他执行执行复议案件执行复议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粤高法执复字第18号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第2条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第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人、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经审查,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共收到三笔执行款,分别是:第一笔款项是2008年11月4日(2008)江某乙执字第201号中城建公司支付给金华公司执行款3,413,305 元,该款项进入执行法院账户之日起已脱离被执行人控制;第二笔款项是执行法院拍卖金华公司位于江门市东华l 路63号301~ 305 室房产得款993.0130 万元,2011年4月22日执行法院送达拍卖成交裁定给买受人;第三笔款项是2014年7月18日金华公司主动支付4,675,928.07 元到执行法院账户。参照上述法律规定,应自以上三个行为发生之日起停止计算相应债务的迟延履行利息。因此,执行法院在执行异议裁定中按上述三个时间点分阶段计算金华公司应承担的迟延履行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江某甲公司提出应按其实际收到执行款的时间点来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此外,847号判决的生效日期为2008年3月31日,该判决明确金华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相应利息。金华公司在847号判决明确的履行期限2008年4月10日之前没有履行义务,执行法院在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即2008年4月 11 日起开始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程序得当,本院予以维持。因此,江某甲公司提出附表四中的起算日应为2007年4月28日而非2008年4月11日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264. 5.4 当判决书中并未明确迟延履行利息的起始计算日的,且双方争议较大,执行部门应该先征询本案原法院民事审判部门的意见,依据民事审判部门的解释,确定迟延履行利息的起始计算日期

裁判来源:朱某峰与如皋市民政局借款合同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苏06执复21号

法院认为:迟延履行利息的起始计算日期问题。迟延履行利息的起始计算日期应根据民事判决书确定,但(2002)皋民一初字第0061号民事判决书仅明确了民政局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个月内负责清算义务,并未明确迟延履行利息的起始计算日期。现双方当事人对迟延履行利息的起始计算日期存在不同理解,争议较大。对判决事项存在不同理解且有争议的情况下,执行部门应该先征询本案原如皋法院民事审判部门的意见,依据民事审判部门的解释,确定迟延履行利息的起始计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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