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和解
53.1法律条文
第五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53.2条文阐释
和解,是指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就实体权利的处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活动。和解包括诉讼外的和解与诉讼中的和解。其中,诉讼外的和解是当事人双方在诉讼外进行的民事行为,不产生任何诉讼上的意义和效力。诉讼中的和解则是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行为。
53.3司法适用
在实际适用该条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和解与调解的区分与联系。和解与调解虽然都是双方当事人对自身程序权利及实体权利的自由处分,但二者并不等同。
首先,诉讼调解有法院的介人,是在法院支持之下完成的。和解是在没有法院主导的情形下当事人双方就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的处理达成的协议。
其次,达成调解是法院结案方式之一。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相同的法律效力。和解协议不具有直接结案的效力(如当事人双方尽管可以达成撤诉的和解协议,包括一审撤诉和撤回上诉等,但还是需要当事人具体实施撤诉行为,才能发生撤销的法律效果)。和解协议书也不具有与判决书相同的法律效力。和解协议仅具有实体法上的效力,其在诉讼法上的效力尚未得到充分认可。实践中,由于我国民事诉讼多强调调解,法院亦有主动调解的职责,因此和解在我国民事诉讼中适用的情形不多。
53.4相关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2211号,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
第-百二十九条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人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百四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发现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和解、调解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八条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
第二百八十七条对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
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调解书,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第三百三十七条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2018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就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达成和解协议且经保险人认可,被保险人主张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范围内依据和解协议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就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达成和解协议,未经保险人认可,保险人主张对保险责任范围以及赔偿数额重新予以核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担保人清偿债权人的全部债权后,可以代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偿;在债权人的债权未获全部清偿前,担保人不得代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偿,但是有权就债权人通过破产分配和实现担保债权等方式获得清偿总额中超出债权的部分,在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请求债权人返还。
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未获全部清偿,请求担保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向和解协议或者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的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20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不计人审限。
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申请人民法院对和解活动进行协调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审判辅助人员或者邀请、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调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20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协议内容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
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的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当事人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基本事实和协议内容,并应当公开。
53.5 典型案例
53.5.1执行外和解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裁判来源:安徽省滁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追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 最高法执复88号
法院认为:案涉《和解协议书》系当事人在执行程序开始前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属于执行外和解。与执行和解协议相比,执行外和解协议不能自动对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产生影响,当事人仍然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追日电气公司以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书》已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的规定对和解协议的效力及履行情况进行审查,进而确定是否终结执行。
53.5.2诉讼中和解并非结案方式,双方当事人和解后还需申请撤诉才能终结诉讼程序
裁判来源:永康市联悦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兴吴塑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知民终993 号
法院认为:本院审理过程中,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以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永康市联悦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兴昊塑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谢辉同意其撤回起诉。
53.5.3和解协议的内容不限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项,当事人认为调解违背真实意愿可举证申请再审
裁判来源:杨培康与无锡活力保健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民申字第1185号
法院认为:诉讼和解协议是案件当事人通过相互让步以终止其争议或防止争议再发生而形成的合意,和解协议的内容不限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项。本案中,杨培康具有较高的文化程度,其代理律师亦与杨培康一起参加了庭审及和解、调解活动,杨培康本人在和解协议上签字,并接收了活力公司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的款项。因此,本案并不存在杨培康所称的“调解违背其真实意愿”及违反调解自愿原则的情形。另外,该和解协议的内容亦不违反法律。二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和解协议依法制作调解书,并无不当。杨培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情形。
自行和解53.1法律条文第五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53.2条文阐释和解,是指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就实体权利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