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收合格与质量合格的关系//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

质量工期 | 2024-01-09 | 0

验收合格与质量合格的关系

《建筑法》第61条第2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因此,竣工验收合格是交付使用的前提。但竣工验收合格后取得的竣工验收报告,仅仅是证明工程质量合格的书证。通常情况下能够证明工程质量合格的,但不能以此否定客观实际存在的质量问题。现行法律、法规均没有规定工程一经验收合格,承包人对之后出现的质量问题即可免责。建设工程在投人使用后,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一个可以查明的客观事实(在此不考虑哪个主体的原因导致),竣工验收报告及其他任何书面证明均不应也不能对该客观事实形成有效对抗。实践中,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续使用过程中发现建设工程存在偷工减料、未按设计文件施工等质量问题相对较多。承包人不能仅以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为由作为免于承担工程质量问题的合法有效抗辩。

当然,如果竣工验收合格后发现的质量问题不足以否定竣工验收合格结论的,承包人仅应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相关推荐相关推荐

验收合格与质量合格的关系//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

验收合格与质量合格的关系//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

验收合格与质量合格的关系《建筑法》第61条第2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质量工期 2024-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