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程律师曹敏//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法律效果

质量工期 | 2024-01-09 | 0

竣工验收合格的法律效果

施工合同无论是否有效,竣工验收合格都是工程价款支付的前提条件。《民法典》第788条第1款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在施工合同有效的前提下,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是承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民法典》第793条第1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由该规定可知,即使施工合同无效,工程验收合格也是取得折价补偿款的前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强调:“《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虽然使用了‘可以参照’的表述,但如果工程建设未发生大规模设计改变,或者合同中有关工程价款约定不存在严重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情况,人民法院在具体裁判中,不宜任意将‘可以参照’理解为可以参照、也可以不参照。”

竣工验收合格也是确定竣工日期的标准。《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9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也是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第3款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8条第1句中规定:“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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