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律师曹敏//既有建设工程的可靠性评价、安全性鉴定、可靠性鉴定

质量工期 | 2024-01-09 | 0

既有建设工程的可靠性评价

1.建设工程的可靠性定义

根据《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 -2018)第2.1.23条和第2.1.24条的规定,可靠性是指结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条件下,完成预定功能的能力;可靠度是指结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条件下,完成预定功能的概率。可靠性评价是以现行标准为基准,对结构能力的状况或发展趋势予以评价的活动。建设工程按专业一般划分为建筑、结构、给水排水、空调采暖通风、电气工程相关专业,建筑可靠性评价一般仅对结构专业。实施可靠性评价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广义的可靠性鉴定主要包括安全性鉴定及抗震鉴定。对结构安全性鉴定时分两种情况:一种为不考虑地震作用的鉴定,传统称为安全性鉴定;另一种为考虑地震作用的鉴定,称为抗震鉴定。

(2)狭义的可靠性鉴定仅指安全性鉴定。根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 -2015)第2.1.6条、《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44-2019) 的相关规定,可靠性鉴定分为安全性鉴定和使用性鉴定。由于涉及结构安全的可靠性鉴定一般仅进行安全性鉴定,少有进行使用性鉴定的,因此狭义的可靠性鉴定仅包含安全性鉴定。

(3)根据2022年4月1日正式实施的全文强制性规范《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 55021-2021)第2.0.4条的规定,既有建筑的鉴定应同时进行安全性鉴定(不考虑地震作用)和抗震鉴定(考虑地震作用)。由于我国既有建筑形式复杂、年代跨度大,具体如何实施,目前尚需时间验证。

(4)一般情况下,设计标准及验收标准中对工程质量的要求,高于实施可靠性鉴定时对工程质量的要求。在实施危险房屋鉴定时,主要基于工程使用验证有效原则,即认为工程存在不符合设计及验收标准的质量问题,但是经过使用验证可以安全使用,因此相关指标要求可以放宽。在实施工程可靠性鉴定时,只要满足规范要求(规范要求是底线要求)即可,如承载力抗力效应比大于等于1.0即可评为a(可靠性鉴定的最高等级),但设计图纸中的承载力抗力效应比可能更高。由于可靠性鉴定降低了对质量的要求,对建设单位可能不利。

(5)危房鉴定是另一种常见的安全性鉴定形式。主要依据标准包括《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农村住房危险性鉴定标准》(JGJ/T363-2014)。危房鉴定时不考虑地震作用,针对已经出现或者可能出现的危险判定其危险程度,其可靠性指标和安全性要求会低于《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2015)、(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44-2019)及设计建造时的要求。实践中,很多法院和仲裁机构未注意到上述鉴定的区别而大量委托危房鉴定,其原因是危房二字更易引起非专业人士的重视。不加识别地委托危房鉴定可能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安全性鉴定

安全性鉴定是对建筑静力作用下的安全性评估,其注重构件的承载力,鉴定结论也会明确到具体构件层次,属于可靠性鉴定的范围。安全性鉴定适用于建筑物大修前的全面检查、重要建筑物的定期检查、建筑物改变用途或使用条件、建筑物超过设计基准期继续使用、为制定建筑群维修改造规划而进行的普查、危房及各种应急鉴定等。

安全性鉴定主要依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和《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44-2019)对构件按现行规范的可靠度水平进行分析。安全性鉴定采用层次鉴定的思想,将结构分为构件、子单元(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围护系统)、鉴定单元(整幢建筑)三个层次,每一个层次分为四个安全性等级,按照规定的层次,从第一层次开始分层鉴定评级。除构件层次按照构件承载力、现状质量情况等进行评定外,子单元和鉴定单元两个层次的评定分别建立在前一层次评级的基础上,按照被评定等级的比例进行评定。此种评定方法虽然便于工程使用,但其理论依据不足,更偏重于人为经验评判。因此,在实际应用对于复杂结构或重要工程应建立更为精确的计算分析模型进行可靠性评价。

3.抗震鉴定

根据《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 -2009)第2.1.4条的规定,抗震鉴定是TH现状,按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对其在地震作用下的安全性进行评估。现有建是指除古建筑、新建建筑、危险建筑以外,迄今仍在使用的既有建筑,即能正常使用、可以满足静力作用,且在抗震设防区域内的建筑,其适用范围要小于安全性鉴定。抗震鉴定主要适用于抗震设防区下列情况的现有建筑:接近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建筑、原设计未考虑抗震设防或抗震设防要求提高的建筑、需要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的建筑、其他有必要进行抗震鉴定的建筑等。

抗震鉴定是对地震作用下的抗震能力的评估,不对每个构件按照规范逐个检查分析,也不要求每个构件都必须满足抗震能力,而是强调结构整体的综合抗震能力,包括结构抗震承载力、整体性和构件延性等。

相对于可靠性鉴定(安全性鉴定),抗震鉴定最大的特点是划分了既有建筑后续使用(工作)年限,按后续使用年限30年、40年、50年分为A、B、C三类进行鉴定,相应鉴定要求也是从低到高。这一特点主要考虑的出发点,正是基于我国抗震设计水准的不断提升变化,此思路也被纳入了全文强制性标准《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 55021-2021)中,但是其分类方法不同,在技术操作层面有很大区别。因此,在司法鉴定中关于抗震鉴定后续使用年限的确定,需要特别留意。

(二)既有建设工程的质量评价

1.既有建设工程可靠性评价与质量评价

既有建设工程,指的是已建成可以验收的和已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同时包

括已建成但不具备验收条件,以及未建成的“半拉子”工程。质量评价是为了判定

施工质量是否满足施工验收规范及设计要求,可靠性鉴定是为查明结构的功能状

态,是为了后续结构能够安全使用服务。实务中,对于工程质量纠纷一般先进行

施工质量鉴定评价。为判定施工质量问题对建设工程结构安全性和功能适用性

的影响时,再进行可靠性鉴定评价。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确定存在施工质量缺陷时,为判定施工质量缺陷对工程功能状态的影响,包括安全性和使用性(包括适用性和耐久性)等,此时可以启动既有建筑可靠性签定,其中主要是安全性和抗震性能鉴定,部分包括使用性鉴定。可靠性的鉴定果是给出评判等级,抗震鉴定的评判结果给出是否符合抗震要求的判断。

对于除了外观质量问题等可以直接针对构件层级的问题出具修复方案的况外,对于其他一些涉及整体结构安全性和抗震性能的问题,也需要首先进行整体结构安全性和抗震性能鉴定,评估该质量问题对整体结构的影响程度,以整体结构为对象出具加固修复方案,而非“头疼医头脚疼医脚”。据此确定的修复工程造价也将更符合工程实际需求。

2.既有建设工程质量评价应考虑的因素

首先需要关注的因素是选择适用的标准。建设工程领域的标准大致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勘察、设计类规范,可以用来衡量勘察、设计质量;第二类是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可以用来衡量施工质量;第三类是既有工程的鉴定标准,如在建筑工程中有《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2015)、《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44-2019)、《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危险房屋鉴R 定标准》(JGI 125-2016)等,可以用来评价工程的现状安全性或使用性。

工程质量评定(鉴定)一般选用的评价标准应为施工时所适用的标准版本,而检测方法一般采用现行标准。目前我国尚无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行业技术标准,司法鉴定时参照或者依据有关建设工程行业技术标准。

(1)施工质量鉴定的适用标准。工程建设时期适用的、相应的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以及工程设计资料。

(2)规划、勘察、设计质量鉴定的适用标准。工程建设时期适用的、相应的各类设计规和勘察规范。

(3)环境变化对临近工程损害鉴定的适用标准。这类鉴定既涉及设计、施工规范,也涉及既有工程的鉴定标准。既要评价工程的现状,也要分析造成这类问题的原因。需要分别对施工前后被影响工程的现状作出评定,确定造成损害的程度。这类鉴定属于因果关系分析,涉及规范较多。

(4)工程质量事故鉴定的适用标准。除了分别对照勘察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以外,还要参考其他有关管理技术规定。

(5)既有工程质量性能鉴定的适用标准。此时应考虑两种情况:一种是不考虑既有工程建造时间,仅为评判既有工程现状的安全性或抗震性能,此时可以直接使用现行的鉴定标准;另一种为了评判既有建设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工程建造时的安全性能,此时的鉴定标准则应选用当时的设计规范以及相应的鉴定标准。目前后者处理具有很大的技术风险,原因在于规范化的操作指引缺失,不同鉴定机构对标准的不同理解,可能会引起结论的偏颇。

(6)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的进步,国家的规范、标准定期会进行修订,规范版本的不同有时也会导致结论的差异。一般来说,新规范比旧规范标准更高、要求更严。这意味着按旧规范满足要求建造的工程,按新规范可能评定为不满足要求。但也存在极少数相反的情况,如《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中柱、梁、板、墙等截面尺寸偏差允许值由2002版标准的“+8,-5”放宽到“+10,-5”。

当被鉴定项目刚好处于新、旧规范过渡时期,而双方的合同文件对依据的规范版本未作明确规定时,严格来说应该根据标准实施日期采用新标准,此类标准主要是施工质量验收类标准。设计质量鉴定时,一般以完成施工图出具的时间为界限。但是上述新旧标准选择尚无明确的选择原则,司法鉴定实践要结合工程实际以及标准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合同约定和标准性质等综合判定。在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时,可以由鉴定机构给出适用的标准建议及理由,再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定。

另外,对既有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判定时,此时仅仅作施工质量评价,不涉及功能性判定,也需要注意各规范之间检测方法和抽样数量的区别。如《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15)中规定的混凝土强度检测方法,与《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2019)中的规定不同。此种不同可能会产生有利或不利结果,具体需要结合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等因素进行分析,尤其是对于检测结果临近判定值附近的,更应该关注。

既有建设工程质量评价应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工程建造、使用时间长短问题,也即投入使用的时间长短以及使用本身等因素对工程质量的影响。目前的鉴定通常是以现状为准去评判工程质量,而部分工程的质量是随着时间而变化的,也就是说现状不合格不一定能够直接推定施工时不合格。出现此种问题时应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如:

鉴定的项目不受时间变化或者使用的影响,此时可以不用考虑时间或使用因素,根据检测结果直接判定是否存在施工质量问题。

2鉴定的项目虽然受时间或使用因素的影响,但是在合理使用期正常使用情况下不足以产生超过判定项的缺陷,也可直接判定是否存在施工质量问题。

3鉴定的项目虽然受时间或使用因素的影响,但检测分析数据不符合时间劣化等科学规律的,需要鉴定机构有足够的能力和经验去分析研判,综合判定是否存在原有施工质量问题。
工程质量在保修期内出现了工程质量问题,可以按照工程质量施工验收标准进行判定,而不用考虑时间因素对工程质量的影响。
5鉴定的项目受时间或使用因素的影响,且超过了保修期,但通过检验发现是因为施工质量造成的,可以直接判定原有施工质量。如某屋面防水工程其使用是受年限影响的,防水层出现渗漏时已经超过防水工程5年保修期限,但现场勘验发现是因为原施工节点做法不当造成的,也可以直接判定原有施工质量,而不必局限于使用年限等问题。
6鉴定的项目性能劣化与时间和使用有直接关系的,则很难通过技术司法鉴定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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