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供材料采购与保管费(采保费)的计取
材料采购与保管费的定义,可见于住建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的附件1《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按费用构成要素划分)》中规定,采购及保管费是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工程设备的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以及《工程造价术语标准》第2.2.17条规定,材料采购及保管费是指组织材料采购、检验、供应和保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承包人对甲供材料负有保管义务,发包人应支付相应的保管费用。《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通用合同条款第8.4.1条约定:“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采保费作为材料费的组成,应当计人工程造价。部分地区以文件形式规定了相应采保费费率,如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价2018129号) 第7条规定了材料采购及保管费的计算公式及费率标准,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发布工作调整的通知》(浙建站信[2016 25号)、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05)593号)第6条亦有类似规定,取费标准在1%~2.5%。
司法实践中,采保费的计取和承担,有合同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有观点认为可按当地文件规定的费率计取,由发包人承担。如铜陵中院(2017)皖07民终604号认为,合同约定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应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此,发包人应当支付甲供材料保管费,并援引安徽省关于甲供材料采保费费率的规定作出判决。
甲供材料采购与保管费(采保费)的计取材料采购与保管费的定义,可见于住建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