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程律师曹敏//甲供材料的税务相关事项

价款结算 | 2024-01-09 | 0

甲供材料的税务相关事项

甲供工程中,承包人可以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的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1条第7款“建筑服务”第2项中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中,发包人若将高税率的材料改为甲供,以便抵扣相关税费,降低其企业成本时,承包人的可抵扣税费就会变少,变相增加了承包人的成本。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应考虑甲供材料的税率和金额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关于甲供材料的开票主体,甲供材料由发包人自行采购,并支付材料款,故应由甲供材料供应商向发包人开具发票。一般认为,无论甲供材料金额是否计入合同金额,在结算时,甲供材料金额都会从结算金额中予以扣除。发包人根据扣除甲供材料金额后的结算金额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的支付金额开具等额的发票。

司法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合同未约定甲供材税金的承担主体时,甲供材税金应由发包人承担。如乌鲁木齐中院(2019)新01民终3031号认为,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于甲供材的税金由谁承担并无约定,一审法院判决由承包人承担甲供材税金并将该税金从工程款中予以扣除无事实依据。二审法院对承包人主张其不应承担甲供材税金的上诉意见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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