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项目费的计价
《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11.2.4条规定:“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1.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
2.暂估价应按本规范第9.9节的规定计算;
3.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金额计算;发生调整的,应以发承包双方确三、甲供材料节余和超领的费用争议处理
甲供工程中,合同金额是否包含甲供材料金额,存在不同情形。一种情形为甲供材金额不计人合同金额,此时承包人只计取施工费用和采保费等。另一种情形为甲供材料金额计人合同金额,发承包双方结算时扣除甲供材料金额。如《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3.2.1条规定:“……承包人投标时,甲供材料单价应计人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签约后,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扣除甲供材料款,不予支付。”第10.3.5条规定:“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签约提供的单价和数量从进度款支付中扣除,列入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中。”
扣除甲供材料金额时,易产生发承包双方对甲供材料超领和节余的费用争议。甲供材的实际领用量,是指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从发包人处实际领用的甲供材料数量。甲供材的结算量是指按照竣工图纸计算出的数量加上合同约定的材料消耗量(损耗量)。
材料消耗量,根据《工程造价术语标准》第2.3.16条的规定,是指在正常施工生产条件下,完成定额规定计量单位的建筑安装产品所消的各类材料的净用量和不可避免的损耗量。发承包双方对于损耗量有约定的,根据约定执行。未有约定的,一般参考定额计算。《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3.2.4条规定:“发承包双方对甲供材料的数量发生争议不能达成一致的,应按照相关工程的计价定额同类项目规定的材料消耗量计算。”
甲供材料的实际领用量比结算量少时,其差额部分就是节余部分。甲供材料的节余又可称为“欠供”或“欠耗”。出现节余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四种:(1)施工方未按图施工,偷工减料。(2)承包人虚报工程量。(3)承包人使用自购材料。(4)承包人管理水平高,施工工艺先进,损耗量低。工程实践中,对节余的甲供材料的归属,合同有约定,按照合同执行。合同未有约定的,一般有三种处理模式:(1)节余的甲供材料归发包人,对承包人不予奖励。(2)节余的甲供材料归属承包人。(3)在节余范围内,发承包双方根据比例分享节余金额。
司法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在合同未有约定情况下,可参考地方文件规定,节余的甲供材料应归承包人所有。如江苏高院(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0547号认为,发承包双方合同约定了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为按照清单数量及暂定单价从中标价中扣除。因涉案合同未附清单,导致双方当事人对甲供材料结算产生争议。根据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05593号)第6条的规定,领料量超出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所报数量时,超出部分的材料设备价款由承包人按照市场价格支付给发包人;领料量少于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所报数量时,节余部分的材料设备归承包人。故涉案工程的节余部分的材料设备应按照市场价格计算归承包人所有。
当甲供材料的实际领用量比结算量多时,其差额部分就是超领部分。超领又可称为“超供”或“超耗”。出现超领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种:(1)承包人管理水平低,施工工艺差,损耗量高。(2)承包人领用甲供材料后用于其他项目或对外倒卖等。(3)承包人未按图施工。工程实践中,若承包人超领甲供材料,除结算时扣除领用的甲供材料金额外,可能还要承担一定金额比例的违约金。
有观点认为,合同未有约定的情况下,甲供材料的超领部分由发包人承担。金华市金东区法院(2019)浙0703 民初5531 号中认为,本案属于甲供类型中的甲定甲供(规格数量型号及采购提供均由甲方负责),则材料的采购及发放均应由发包人负责,损耗也应由发包人负责监督控制,除非存在承包人在施工中有不合理浪费和虚报的情形,但发包人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存在该情形,故对发包人以超出合理损耗为由扣减工程款的主张不予支持。
也有观点认为,合同未约定情况下,甲供材料的超领部分由承包人承担。宁波中院(2019)浙02民终484号认为,甲供材料超领部分,系鉴定机构根据双方当事人盖章确认的清单明细表而得出的结论,故一审法院对此予以认定并无不当。承包人主张发包人交由承包人施工的项目并不限于涉案工程、其所领用的甲供材料也非全部用于涉案工程,但未能举证证明,难以被采信。承包人还主张因施工工艺的特殊性,其所领用的甲供材料损耗较大,发包人提供的瓷砖需要切割加工,自然存在加工损耗,这些损耗应由发包人承担。对此,法院认为,承包人作为专业的施工方,理应知道这些损耗存在的可能性,且这些损耗也与对材料的加工及施工的技术有关,在双方未约定甲供材料损耗承担的情况下,应认定承包人自行承担这些损耗。
其他项目费的计价《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11.2.4条规定:“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1.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