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电话15801061959//措施费

价款结算 | 2024-01-09 | 0

为基数并设置一定的费率计算总价,故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变化会导致一般措施费的变化。而其他措施项目,有自己的清单特征与工程量,与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变化并不完全一致。

最高院(2018)最高法民申89号认为: “措施费包括技术措施费和组织措施费…经查,工程施工项目中的措施费包括技术措施费与组织措施费,但其中组织措施费可以按照综合费率取费,技术措施费的取费方式则为依照实际消耗量定额计算,二审判决结合法律规定及专业人员意见解释合同,综合分析认定‘技术措施费与组织措施费系工程造价子目录中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彼此没有包含关系。双方当事人约定的11%综合费率中的措施费应仅指组织措施费’并无不当。”该案认为组织措施费与技术措施费系不同计价,组织措施费按费率取费,技术措施费按实际消耗定额,即实际工程量计价。

三、措施项目费的变更

《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9.3.2条规定:“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第9.5.3条规定:“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1条、第9.3.2条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计算调整的措施费用。”即工程量中的分部分项工程变更及施工方案的变更,都可能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进而产生费用变更。

黑龙江高院(2015)黑民终字第2号认

为:“关于措施费的调整。本案中,从双方合同补充条款的约定以及工程实际,可以看出实际施工的内容与招标图纸发生了许多变化。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第4.7.4条,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承包人可以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故在涉案工程变更非因承包人的情况下,所引起的措施项目变更,将直接导致措施费亦发生变更,故应对措施费据实给予调整。鉴定机构据此调整措施费并无不当。发包人上诉主张鉴定机构违反合同约定调整措施费,本院不予支持。”

四、措施费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3.1.5条规定: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即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应按规定计价,发承包双方不得自行约定减免、放弃等。

湖北高院(2017)鄂民终1840号认为: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以及劳保费的问题。因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以及劳保费均属于关系社会公众安全和公共利益的不可竞争性费用,根据法律及相关政策规定必须强制、足额缴纳,不允许扣减,故一审法院对上述三项费用的认定无误。”江苏高院(2016) 苏民终254号、四川高院(2016)川民终781 号判决均持此观点。

但福建高院(2014)闽民终字第897号认为:“……有关建设主管部门对劳保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用要求予以单列明确且作为不可竞争费用等规定,并不影响市场主体在签约时基于其自身实力和对市场行情的自主判断,从工程造价其他具有竞争优势的费用构成中进行调整以充实这些费用,达到有关建设主管部门该相关规定的要求;如果市场主体在作出工程造价优惠承诺后,不予信守,而是机械地或有意地不作此种调整,必然会违

3.32其他项目费

—、基本解读

其他项目费是工程量清单的组成部分,包括总承包服务费、计日工、暂列金额、暂估价及其他补充项等子项。

其他项目费没有准确定义,一般认为,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不能包括或无法列项的项目,均可列项于其他项目费,并共同组成完整的工程量清单。

依据《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其他项目费的子项如下:

1.暂列金额: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详见[3.36暂列金额】。

2.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详见3.35暂估价】。

3.计日工:指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的一种方

反上述行政管理规定,其应承担的是相应行政性处理后果,而不是转嫁到原先订立的有效合同之上。”

式。详见[3.34 计日工】。

4.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分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5.其他补充项:本项系依据《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4.4.6条“出现本规范第4.4.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而列。实践中常体现为某些特殊费用,未能在其他位置列项,又不作为独立费的情况下,则列于其他项目费的补充项下。在实践中常见有某些特殊材料、设备、设施需要的第三方检验检测费;使用第三方专利技术的专利许可使用费及签证、索赔(也可以按约定列入暂列金额项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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