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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工期 | 2024-01-09 | 0

工程质量验收程序

工程质量验收是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的最重要的步骤。验收是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工程质量验收责任方组织,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参加,对检验批、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对技术文件资料进行审核,并根据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格作出确认的过程。

(一)工程质量验收流程

工程质量验收包括检验批、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验收。其中检验批和分项工程是质量验收的基本单元,分部工程是在所含全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在施工过程中随完工随验收,并留下完整的质量验收记录资料。

1.检验批质量验收

根据《2013版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2.0.6条及相关条款的规定,检验批是按相同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以供检验的检验体。施工过程中条件相同且有一定数量的材料、构配件或安装项目,由于其质量基本均匀一致,因此可以作为检验的基础单位,按批验收。检验批可根据施工、质量控制及专业验收需要,按工程量、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检验批是工程验收的最小单位,是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基础。

检验批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完成自检,对存在的问题自行整改,然后申请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验收。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专业工长等进行验收。检验批验收包括资料检查、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检验。主控项目是指建设工程中的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主控项目的验收必须从严要求。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称为一般项目。

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均应合格,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的,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

2.隐蔽工程质量验收

根据《2013版质量验统一标准》第3.0.6条及相关条款的规定,隐蔽工程是指在下道工序施工后将被覆盖或掩盖,难以进行质量检查的工程。隐蔽工程验收通常是指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合格的基础上,由工程质量验收责任方组织,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参加,对将被下一道工序所遮盖或者封闭而无法或者很难再进行检查的隐蔽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对技术文件进行审核,并根据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格作出确认的过程。

相关法规对各责任主体在隐蔽工程验收中的义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2013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5.2.14条规定:“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报验的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应给予签认;对验收不合格的应拒绝签认,同时应要求施工单位在指定的时间内整改并重新报验。对已同意覆盖的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有疑问的,或发现施工单位私自覆盖工程隐蔽部位的,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对该隐蔽部位进行钻孔探测、剥离或其他方法进行重新检验。”此外,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隐蔽工程的检查程序也从承包人自检、检查程序、重新检查、承包人私自覆盖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约定。

3.分项工程质量验收

根据《2013版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4.0.4条的规定,分项工程可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进行划分。例如混凝土结构工程,可划分为模板、钢筋、混凝土、装配式结构等分项工程。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在检验批验收的基础上进行。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一般情况下,两者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性质,只是批量的大小不同而已。

根据《2013版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6.0.2条的规定,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的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进行验收。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所含检验批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分项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对关键部位随时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应通知施工单位整改,并要做好复查和记录。所有分项工程施工,施工单位应在自检合格后,填写分项工程报验申请表,并附上分项工程评定表。属隐蔽工程的,还应将隐检单报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必须严格按每道工序进行检查。经检验合格的,签发分项工程认可书。不合格的,下达监理通知,给施工单位指明整改项目。凡整改的项目,整改结果应反馈回监理单位。

4.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根据《2013版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4.0.3条、第5.0.2条的规定,分部工程的划分可按专业性质、工程部位确定,如地基基础分部工程、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等。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如地基基础分部工程可划分为土方工程、基坑支护、桩基础等子分部工程。分部工程的验收在其所含各分项工程验收的基础上进行。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根据《2013版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5.0.3条的规定,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规定;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由于地基和基础分部工程情况复杂,专业性强,关系到整个工程的质量,根据《2013版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6.0.3条的规定,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的负责人均应参加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验收。

必须注意的是,由于分部工程所含的各分项工程性质不同,因此它并不是在所含分项验收基础上的简单相加。换言之,所含分项验收合格且质量控制资料完整,只是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基本条件,还必须在此基础上对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有关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安装分部工程进行见证取样试验或抽样检测。以观察、触摸或者简单量测的方式进行观感质量验收,并结合验收人的主观判断,综合给出“好”“一般”“差”的质量评价结果,而不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对于评价为“差”的检查点应通过整改、返修等方式进行补教。

5.特定工程的中间交工/交接验收

参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4条的规定,中间交工、交接验收是指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的过程。交工验收一般是公路工程、港口工程、航道工程、化工工程等领域的特别程序,属于工程验收的一个阶段。

在上述工程领域中,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属于验收的两个阶段。二者的明显区别是:从时间来说,中间交丁验收在前,竣工验收在后;从验收主体来说,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而竣工验收应由政府相关建设主管部门、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等单位代表组成的竣工验收委员会组织进行;从性质来说,中间交工验收是项目管理机构的行为,而竣工验收是一种政府管理机构的行为。

交工验收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定条件,除《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外,还应遵守相应部门规章中的规定。例如,《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8 条规定:“公路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二)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三)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四)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并出具检测意见;(五)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6.竣工验收和备案

(1)竣工验收的主体

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是发包人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在建设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请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及时组织由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主体参加的竣工验收,检查整个工程项目是否已按照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全部建设完成,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

(2)竣工验收的条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第2款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3)竣工验收的程序

工程竣工验收应按约定或法定程序进行,如《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13.2.2条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其主要程序可概括为图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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