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验收合格条件
根据《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 50841-2013)第2.0.6条的规定,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对于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划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单位工程或子单位工程的划分,施工前可以由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商议确定,并据此收集整理施工技术资料,进行质量验收。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是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前最重要的一次验收,根据《2013版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5.0.4条的规定,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所含分部工程中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4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重要条件,但不是全部条件。例如,根据《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4 条、第5条、第6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先组织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除了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外,还包括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等诸多条件。
竣工验收合格条件根据《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 50841-2013)第2.0.6条的规定,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