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评价体系简介//北京建筑律师曹敏//中国

质量工期 | 2024-01-08 | 0

中国建设工程质量评价体系简介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历史演进

新中国成立以后至20世纪50年代末,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建设资金由政府行政部门按条块层层划拨,工程质量由施工企业自行管理和负责。

从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起,我国形成了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联合控制工程质量的模式,工程质量管理制度随之过渡到发包人质量检查制。改革开放时期,国家开始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由事业单位性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代表政府对工程进行直接检查和质量监督,形成了工程质量的第三方(政府)质量监督制。

1998年3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施行《建筑法》,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通过并颁布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我国工程质量监督完成由质量等级核验制向竣工验收备案制的转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再负责工程质量等级的检验与核定,而是转由建设单位(业主)按有关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部门的认可文件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经其审查验收程序合法后,向备案机关提出备案报告,并进行备案登记。

至此,我国的工程质量管理体制逐步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三级控制,并建立了以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质量责任制为基础和核心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规划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过程监督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事务监督体系。我国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制初步成型。

(二)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的立法沿革

我国的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包括行政法领域、民事法领域和刑事法领域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在行政法领域,1998年3月1日施行的《建筑法》是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基本法。《建筑法》从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发承包模式、工程监理制度和建筑工程质量责任等方面着手,对建筑工程的质量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建筑法》为现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律基础,也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各项法规、规章等提供了立法依据。

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在行政法规层面对工程质量作了集中规定。《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走上了有法可依、良性发展的轨道,促进了建筑业的快速发展,对规范市场行为、提高工程质量水平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在民事法领域,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原《合同法》第16章“建设工程合同”,从第279条至第283条,对各参建主体对建设工程质量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2005年1月1日施行的原《施工合同司法解释》、2019年2月1 日施行的原《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以及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均规定了工程发生质量问题后各参建主体的相关责任。2021年1 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合同编第18章“建设工程合同”,继受并微调了原《合同法》第16章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条文,与《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共同构成建设工程质量的主要民事法律制度。

在刑事法领域,1979年7月1日通过的《刑法》首次规定了“重大责任事故罪”,1997年3月14日修订的《刑法》新增了“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对影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犯罪行为构成要件及其刑事责任作了进一步的规定。针对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刑事责任,2006年6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又进行了如下修订:扩大了“重大责任事故罪”及“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范围,并加重了“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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