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程律师曹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能导致重新组价的因素

施工合同 | 2024-01-04 | 0

可能导致重新组价的因素

(-)实际施工的内容与招标清单中的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

实践中常见招标时的工作量清单中的特征描述,与实际施工的内容不一致,此种情形,一般认为应当重新组价,如最高院(2018)最高法民终965号案中,鉴定机构认为是否需要在标外重新组价,不是招标时有无清单项目,而是实际施工时做法是否与招标时项目特征描述一致,最终法院采信鉴定机构作出的重新组价并据此裁判。

因特征描述与实际施工不一致导致的重新组价是最为常见的重新组价因素,因为这种情况下,仅需调整清单特征描述不一致的部分并重新确定该部分的价格即可,对原有工程量清单的冲击最小。如采取其他方式救济,可能会涉及对原有工程量清单的删减、重新报价等多个环节的变动。

(二)合同约定

如果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某种情形应重新组价,法院一般会予以支持,如最高院(2019)最高法民终1754号案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参建各方根据招标文件条款对施工方投标单价中分部分项工程单价测算,若有项目单价达到招标文件约定的不平衡报价标准,双方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组价。”法院依据合同约定采信鉴定机构重新组价后的工程款。

常见施工合同中约定各种重新组价的情形,如将缺项漏项、设计变更均约定重新组价,司法实践中会尊重合同的约定进而重新组价。

(三)施工工艺变更可能导致重新组价

施工工艺的变更一般都会导致清单特征描述的变更,因清单特征描述是依据施工工艺的特点而描述的,在施工过程中,可以起到指导施工的作用。如工艺本身变更,则施工的工序、方案、材料、人工等各项因素都需要变更,进而导致特征描述不符。故实践中认为施工工艺的变更可能会导致重新组价,如珠海中院(2020)粤04民终3053号案中,鉴定机构认为砂浆勾缝及后张法预应力钢筋的施工工艺变更后,应当重新组价,法院采信鉴定机构观点并据此裁判。

河南高院(2020)豫民申5910号案中,法院认为“因施工工艺调整,合同外施工由冲击钻配合液压抓斗成槽调整为纯液压抓斗成槽,鉴定机构根据河南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6)定额70209重新组价,材料价参照提交的预算书中相同材料价进行调整,将液压抓斗成槽(砂岩及粘土岩)增加单价从131.97/m?元调整为28.64元/m、将液压抓斗成槽(土层)增加单价从55.92元/m 调整为4.87 元/m',依据明确,理由充分,生效判决予以认定并无不当”。

施工工艺变更主要是施工方法的变更,一般不直接体现在工程量清单的变更上,但对施工措施项目、机具及人工的影响比较大,故如果不能以现场签证、计日工等形式计人结算,往往会采取重新组价的方式。

(四)设计变更导致的重新组价

《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9.3条对变更估价有相关规定,《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10.4条对变更估价有约定,即(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条[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若按上述规定,设计变更并不导致重新组价,但有些设计变更仅涉及部分施工工艺或特征描述时,则可能导致因工艺变更及特征捕述与原清单不符而需要重新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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