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订立合同时”的理解
从时间性特点来看,交易习惯应当是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惯常做法。申言之,以交易习惯补充合同漏洞,只能以合同发生纠纷时存在的习惯为依据,而不能以过去的或者已经过时的习惯为依据。依据该规则,交易方不得以合同成立后交易对方才得知的惯常做法为依据,对其主张附随义务或者对合同条款的某种解释,除非交易对方的“得知”直接体现为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上一篇
北京建筑律师曹敏//建筑开发施工合同的体系解释
下一篇
北京建筑律师曹敏//房地产开发施工合同对“交易对方”的理解
对“订立合同时”的理解从时间性特点来看,交易习惯应当是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惯常做法。申言之,以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