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无效
一、基本解读
中标无弹是指帮标人作出的中标决定没有法律约京力。中标无教后在招标人尚未与中标人签汀书而合同的情况下,招标人没有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义务,中标人失去了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权利;在招标人已与中标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况下,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153 条第1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因此,中标无效,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然无效。
江苏高院《意见》第3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要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四川高院《意见》第1条规定:“对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二、中标无效的情形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中标无效有以下九种情形:
1.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从而影响中标结果的;
2.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从而影响中标结果的;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从而影响中标结果的;
4.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5.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6.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
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7.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从而影响中标结果的;
8.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9.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三、中标无效的法律后果
《招标投标法》第64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81条规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违反招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中标无效后的处理办法有两种: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进行招标。具体为:
1.重新确定中标人。这是指在招标活动中出现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无效后,招标人可以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其他中标候选人中依法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评标委员会依法重新推荐中标候选人。
2.重新进行招标。这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无效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从剩余的投标人重新确定中标人有可能违反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从而产生不公平的结果时,招标人应当重新进行招标。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