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违约责任的理由
在招投标活动中招标行为为要约邀请,投标行为为要约,中标通知为承诺。《民法典》第483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484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因此,只要招标人所发出的中标通知书被中标人收到,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就已经成立。中标通知书理应对双方产生相应的法律约束力。同时,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6 条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其进一步说明了中标通知书对双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2条规定:“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武出合度),组品理方的建设)程合同关系口北我亡新教新,理由如下:
1帮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调奶书水身别是书面形式。(合同海)烟广一决润定,书阁形式昌指合同书、信冷用带电文(包帮电术、电传、传真、电于数新文共和电予件)得可以有形嫩表现所载内教动形式、因州书商合同不局限于以'合河’为出称的书面文件,只要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谷的形式即可,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海知书知然符合该条文潮定的形式。
2.、滑标文件、找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已具备建兴工程合同的主条款、《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定,城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同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贤量保修范图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本案中,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的内容已基本涵益上述条文规定的内容、
3.(合同法》《招标投标法》要求订立的书面合同,实质上是对已成立生效合同内容的补充和完善,不得改变已成立生效的合同内容,所增加内容也只是补充合同的性质。《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因此,褶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所确立的合同条款在订立书面'建设工程合同’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4.《招标投标法》是兼具民商法和行政法性质的法律,其规定‘应当订立书而合同',目的在于使建设工程合同规范化,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便于国家对此类经济行为的管理。而且,《合同法》第百七十条的规定表述上也仅仅使用‘应当',并非效力性强制性条款。如果以此否定已经成立生效的合同关系,有违立法目的及合同自由原则。
5.从本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内容看,在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双方已进入实际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的阶段。在招标文件中的《履约承诺书》中,招标人提出中标公司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立即组织施工机械及实验设备进场,中标人表示同意并写入投标文件中,表明双方是以中标方收到《中标通知书》作为合同成立生效的标志。综上,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双方的建设工程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需要指出,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程序要求严格,其过程中形成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应当赋予更高的法律效力。如果仅仅将中标通知书视为要约或者预约合同,明显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及守约方的合法权利。招标人上述撤销中标行为已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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