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变化的结算纠纷处理规则
工程量变化,主要包括工程项目的增减及工程项目不变下的施工量增减,体现在工程价款结算过程中就是工程量的测算及价格的确定。
1.新增工程项目的结算纠纷处理规则
对于新增工程项目的工程量计量方法,在施工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可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果协商未成,应根据竣工图按实计量。
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的是对于新增工程项目的计价标准适用,有观点认为可以参照承包人的投标文件中类似工程项目的预算单价计价,多地法院的司法实践亦持此观点。对此笔者不予认同,笔者认为对于新增工程项目的计价标准应按市场价或工程当地最新工程定额标准(实施量价分离原则的工程定额[1)确定,理由为:
一是该新增工程项目非包含在施工合同范围内,是双方在合同外新达成的合意,除双方在施工合同中对于可能发生的类似情况有约定外,双方对于新建项目的工程价款或计价标准并没有达成合意,据此按市场价或定额标准计价符合公平原则。
二是双方在施工合同中对类似工程项目有约定价格情况下,对新增项目能否适用须有约定,不能就此推定新增项目亦按此执行,这种推定缺乏依据,有违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三是承包人在投标预算文件或施工合同中认可的价格包含多种因素在内,如为确保中标而适当压低价格、综合考虑整个工程情况而作适当的让利,或从不平衡报价2出发对不同项目的单价作调整,故施工合同或承包人的投标预算文件中的类似项目价格不能体现出承包人的真实意思,强行类推有违公平原则。
四是适用工程定额标准或市场价具有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6条第2款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该条文也明确排除了承包人投标预算价格的适用。
五减少工程项目或施工量的结算纠纷处理规则
施过程中发包人因设计变更取消了某个工程子项目的施工或减少了施工量,对于减少部分的工程价款结算:第一,应认定具体的工程量量差;第二按照承包人投标预算中的单价作为扣减工程价款的计价标准;第三,如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是在承包人预算基础上予以下浮或让利,该部分工程项目的价款计算亦于以同比例下浮或让利。
这里要注意几个同题:一是对于工程量量差的测算应区分施工图预算模式和工程量清单报价模式。施工图预算模式下,可通过设计图与竣工图对比得出量差或依据投标文件与实际测量间计算出工程量量差;工程量清单报价模式下应按工程量清单上所记载的对应部分的工程量予以确定。二是要慎重判断该取消项目的工程量在整个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占比。如果发包人减少或取消的工程量在整个建设项目占比较高、有变相降低造价嫌疑时,承包人可以寻求发包人根本违约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渠道主张解除合同或要求发包
人赔偿可得利益损失,法院在审理中应对此予以释明。但如果承包人仅就工程款结算提出不同意扣减的诉讼请求,对此应不予支持。
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变化的结算纠纷处理规则工程量变化,主要包括工程项目的增减及工程项目不变下的施工量增减,体现在工程价款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