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律师北京工程律师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并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行为应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确认其效力。

价款结算 | 2023-12-01 | 0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并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行为应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确认其效力。

合同权利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合同权利转让包括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两种。合同权利全部转让的,转让人退出合同关系,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权利部分转让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共同享有债权。根据《民法典》第545条的规定,以下三种情形合同权利不得转让: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无条文规定禁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故只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项下的债权不得转让,债权人向第三人转让债权,且债权人已将该转让行为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即合法有效,债权人无须就债权转让事项征得债务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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