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波动下的工程价款结算应结合合同约定及是否构成情势变更分别作出认定。
由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时间较长,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往往人工、机械、材料的价格会出现较大幅度的波动,因此产生的纠纷较多,这一纠纷在固定总价合同及固定单价合同中均涉及。一般而言,对于价格大幅波动下的工程价款结算参考以下规则执行:
一是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建筑材料等价格变动的风险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约定工期内的建筑材料价格变动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工、料、机价格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出现较大幅度的波动,并非一个突变的过程,而是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承包人作为专业的建筑公司,理应对工、料、机价格的大幅波动有所预见。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协商及签订过程中,对于工、料、机价格在施工期间可能出现波动已有预期,并就工、料、机的价格不予调整达成了一致意见,原则上应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如果未能达成一致,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商业风险,即承担相应的涨价风险。
二是建设工程逾期竣工的,延误工期期间的建筑材料变动的风险,由对工期延误存在过错的一方承担。双方均有过错的,按过错大小分担损失。建设工程逾期竣工及逾期天数非双方在签订时能直接预判的情形,在逾期竣工期间建筑材料的价格变动风险更非双方预估范围。因此,对于由此造成的工程结算价款的差额应作为损失,按过错原则处理。
三是如果市场价格波动超过了正常商业风险,当事人仍然可以根据情势变更原则请求对工程造价进行调整。至于市场价格上涨幅度达到什么程度才构成情势变更,则应根据案件标的、社会整体通胀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是,在市场价格大幅上涨超出正常预判商业风险时,施工合同中关于工、料、机价格所有波动责任全部由承包人承担的约定是否有效,即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排除适用的弃权条款”能否适用的问题。笔者认为,施工合同中的这种约定应是针对正常商业风险的承担方式分配,但情势变更针对的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风险,“预见的范围应是依一般工程技术、承包商专业能力及工程惯例,一位有经验的承包商通常能合理预见的范围,才属可预见,非谓一有此约定,即认定不论损失多大,均系承包商可预见的范围”。[1因此,如果工、料、机的价格上涨幅度超出了正常的预见范围,达到非正常状态,应认定构成情势变更,双方在施工合同中关于价格波动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的约定不再适用。我国住建部于2013年颁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3.4.1条亦规定:“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如果施工合同约定一方承担无限风险,参照上述规定可以视为合同对此没有约定。因此,即使施工合同存在类似工、料、机价格所有波动责任全部由承包人承担的约定,也应允许当事人可以请求对工程造价进行调整。至于市场价格上涨幅度达到什么程度才构成情势变更,则应根据案件实际、社会整体通胀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价格波动下的工程价款结算应结合合同约定及是否构成情势变更分别作出认定。由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时间较长,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