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将有争议的结算文件单独作为认定建设工程结算价款的定案证据。
结算协议的真实性存疑或签订过程不符合常理,或形式上存在重大瑕疵的,不能单独作为定案证据使用,应审查其载明内容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及施工实际,同时还须审查是否有施工过程中其他事实证据相印证才能作出综合判断。如果一方当事人串通对方员工采取偷盖印章等方式制作结算协议,可按照“刑民交叉”的相关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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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律师中国工程律师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双方当事人诉前或诉中自行对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或委托第三方对工程款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经双方共同确认的,应视为双方对工程价款达成了结算协议,一方事后反悔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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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律师北京工程律师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在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中,行政审计报告可否作为工程造价结算依据,应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作出认定。
不能将有争议的结算文件单独作为认定建设工程结算价款的定案证据。结算协议的真实性存疑或签订过程不符合常理,或形式上存在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