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律师北京工程律师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项目合同签约阶段的风险管理

法律顾问 | 2023-11-29 | 0

项目合同签约阶段的风险管理/167

资质的企业,包括三类: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

大多数地方性法规都将施工企业列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主体,如江苏、北京、广东等地;也有地方规定建设单位应当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如兰州、银川等地。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性质为行政法规,《立法法》第88条第2款规定:“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因此,对于地方性法规与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适用行政法规的规定,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主体应当为施工总包单位。在工程总承包项目中,如果工程总承包商为同时具有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一主体时,该工程总承包商应属于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责任主体,但如果工程总承包商为设计和施工单位组成的联合体,且设计单位没有施工资质(或设计单位虽然有施工资质但未用施工资质参与项目实施)的,参照《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53号)的规定,“总包单位是指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工程总承包联合体模式下应由承担施工任务且具有施工资质的联合体方作为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主体,那么在法律法规没有进一步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我们倾向于联合体各方可以约定由具有施工资质的一方作为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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