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九十二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合同成立地点的规定。
【条文理解】
—、新旧法对照
(一)“经常居住地”改为“住所地”
《合同法》规定对于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如果没有主营业地的,合同成立地点为收件人的经常居住地,而本条则改为收件人的住所地。
(二)电报、电传、传真不再作为数据电文的一种形式
《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主要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此前公布的《民法典》草案第469条也延续了《合同法》的规定,但最后通过时将电报、电传、传真列为一般的书面形式,不再作为数据电文,也即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电子签名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2
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电子数据交换是一种纯粹电子通讯方式,不仅可
第四百九十二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