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房地产律师事务所上诉再审抗诉工程总承包项目存在法定特殊情形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工程总承包项目存在法定特殊情形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对于一些特殊的建设项目,相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也已明确将其排除在“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范围之外,此类规定同样适用于工程总承包项目。如《招标投标法》第66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 16条规定:“下列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一)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二)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中国房地产律师事务所上诉再审抗诉工程总承包项目存在法定特殊情形的,可以不进行招标工程总承包项目存在法定特殊情形的,可以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