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法发达与否,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如果没有一部完整的程序法律作保障,即使再完美的实体法也不可能付诸实施。常见的诉讼程序之辩包括当事人滥用诉讼程序和受诉法院诉讼程序违法两种情形。当事人滥用诉讼程序主要表现为原告诉权没有成就或根本没有诉权,而采取规避法律或合同约定的方法获得诉权。
诉讼程序违法则主要指受诉法院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者对没有管辖权的案件予以受理以及剥夺了当事人答辩权、回避权等诉讼权利的情形。与当事人滥用诉权相比,尽管受诉法院无视当事人诉权和枉法裁判等诉讼程序违法的现象相对较少,但由此所引起的社会不良影响却十分巨大,甚至使人动摇对整个司法制度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