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律师关于装饰装修工程建筑施工合同纠纷的证据的合法性抗辩

起诉反诉 | 2023-10-22 | 0

根据程序优先的原则,只有通过合法程序取得的证据,并且经过当庭质证、认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采取欺诈、胁迫以及刑讯逼供等手段获取的证据,即使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因取证手段非法,同样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方面,证据的来源必须合法,即证据必须合法取得。

无论书证、物证还是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在论辩中首先应从其来源是否合法进行“质疑”,即该证据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通过什么途径取得以及由谁取得,证据取得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该证据系采用威胁、利诱、欺骗以及伪造、变造等非法手段取得,就应以证据取得的手段非法为由提出质疑。如采用窃听、秘密摄影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视听材料,就可以证据取得的手段违法为由提出质疑,排除其作为证据的效力。

另一方面,证据的出证主体必须适格,即出证人必须具备诉讼证据规则规定的作证主体资格。由于证据的类别较多,对证据形式的要求也不同。一般来说,在对证据的出证主体资格进行论辩时,首先应论证证据是否具备证据所特有的形式要件,即该证据是否符合作为证据的一般要求。

例如,书证应当提交原件,且书证书写内容应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由出具人亲笔书写、签名等。然后论证证据的出证主体是否具有作证的资格,即出证人与争讼双方有无利害关系以及是否具有法律上的作证资格。例如,鉴定结论只有具有鉴定资格的部门做出并出具,而且鉴定部门和鉴定人还应当在书面鉴定结论上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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