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律师关于装饰装修工程建筑施工合同纠纷证据的关联性之辩

起诉反诉 | 2023-10-22 | 0

关联性反映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是一切证据都具有的普遍属性,即证据与待证事实必须有联系。如果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联系,则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证据。

衡量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是否关联,必须首先确认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客观的、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如果—种证据仅仅与待证事实存在某种表面的、偶然的联系,则这种证据就与待证事实没有关联。关联性之辩的关键在于正确认识和把握证据关联性主、客观的两种形态,通过排除表面性、偶然性等主观性因素,抓住其“精髓”和“实质”,强化抑或割裂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的内在联系。

一种证据与待证事实是存在客观的、内在的、必然的联系,还是存在主观的、偶然的、表面的联系,需要通过的人们主观认识和判断确定。

从表面上看,有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没有联系,实际上二者又相互关联,而有的证据与待证事实看似有联系,实际上二者却不相关联,仅仅只是一种主观的、表面的、偶然的联系。如果想割裂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联系,就必须对证据进行层层剥离,依据事实和法律揭示证据与待证事实不具有任何关联,或者强化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仅仅只是表面性、偶然性的关联,论证其不具有证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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