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律师关于装饰装修工程建筑施工合同纠纷的证据的真实性抗辩

起诉反诉 | 2023-10-22 | 0

真实性是证据的生命。任何夹杂着主观推测、想象、分析以及道听途说的成分的事实都不能成为证据,必须通过辩论别除。对证据的客观性之辩,一般应围绕以下三个方面寻找辩论的突破口:

(1)从证据内容看前后是否一致,是否“自相矛盾”。在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等证据中,证据内容除含混不清外,内容前后不一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有的证据在前面坚持某一说法、某一观点,在后面却又否定了这一说法和观点,上下出人较大。显然,这些证据因带有个人主观推测、想象的感情色彩,不具有证据应有的基本特征。

(2)从证据与争讼案件事实的对比看在时间、地点、人物、发展过程中情节是否“吻合”,是否存在遗漏和差错。如果证据与案件事实矛盾,则证据要么不真实,要么与案件无关,不具有证明力;如果证据与案件事实存在遗漏或差错,则应紧紧抓住其中的“错误”、“漏洞”,在以点击面,全面削弱、否定证据效力的同时,去伪存真,寻找、发掘有利的证据及其线索。

(3)从证据与其他证据的联系来看,是否存在矛盾和冲突。一个案件往往涉及众多的证据,这些证据一般可分为原始证据、传来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按照证据理论,原始证据、直接证据的证明力高于传来证据、间接证据。如果一个案件没有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只有在传来证据和间接证据充分,环环相扣,形成一个封闭、完整的证据锁链的情况下,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证据的客观性之辩中,首先应对证据进行分类,划分哪些是原始证据、直接证据,哪些是传来证据、间接证据,从而区分各种证据的效力。然后,再对诉讼相对人当庭举出的证据与其他证据相比较,看其在时间、地点、人物、发生过程中的情节是否存在矛盾和差异,并以此为切人点削弱、否定其证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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