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与受理
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向法院提出请求的诉讼行为,是公民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我国民事诉讼实行“不告不理”原则,当事人是否起诉、何时起诉,都由当事人自己说了算。起诉一旦为法院所受理,当事人即置于法院的司法管辖和保护之下。法院在收到原告起诉状后,对起诉的条件、内容进行形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7日内予以立案并通知有关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第2日起10日内向受诉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但对下列情况,法院分别予以不同的处理:
(1)属于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又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在仲裁条款或协议中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者选择的裁决事项超越仲裁机构的权限,法院有权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
(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4)对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没有管辖权,应当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5)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原告按申诉处理。原告撤诉或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
(6)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当事人重新起诉的,不予受理。
(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等,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但被告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