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 xxx ,……。
被申请人: xxx ,……。
(以上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申请费……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保全。
xxxx 年 xx 月 xX 日
法官助理 xxx
【说明】
【应用】
2.根据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规定,在原样式院印之下、书记员之上增加"法官助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民事裁定书申请人: xxx ,……。被申请人: xxx ,……。(以上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