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律师【诉讼保全】【诉前保全】【保全的范围】【财产保全的措施】

保全执行 | 2023-07-19 | 0

【诉讼保全】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做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诉前保全】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保全的范围】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的措施】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保全的解除】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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