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房地产律师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举证证明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义务

保全执行 | 2023-06-27 | 0

【裁判规则】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举证证明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义务

典型案例

郑某某与赵某某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

14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某某等

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465条以及第90条第1款的规定,郑某某作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负有举证证明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义务。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郑某某虽主张其自杨某某处购买了案涉房屋,但对于款项支付事实,郑某某仅提供了收据,对款项交付事实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同时,对于杨某某是否已向富阳泰公司支付了购房款。郑某某虽提交了杨某某向郭某甲、庞某某的转账查询单以及富阳泰公司委托郭某乙付款的委托付款证明书等证据,但郭某甲并非案涉2011年5月9日认购合同所约定的收款人,杨某某的转款是否系基于案涉购房合同而产生,依据现有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二审法院据此认定本案并不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规定》第28条规定情形并不缺乏依据。郑某某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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