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房地产律师甘肃省最高法院再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案

法院再审 | 2023-06-21 | 0

案件名称:宏某公司、齐某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案

审理法院:

一审」(2018)甘02民初32号:

二审: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甘民终216号;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4949号

裁判观点:法院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宏某公司对《工程开工报告》和《焊接质量外观检查记录》中工程名称均为"某安公司嘉峪关宏某公司制管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及上面均有齐某成与宏某公司代表的签字并无异议,对齐某成提交的案涉工程中签证《设备开箱检查记录》《设备找正、找平记录》《设备管道防腐、涂漆》及《总表》均有齐某成与宏某公司代表的签字也并无异议。而宏某公司提交的宏某公司、汇丰公司、海特公司之间合同材料及梵证证据仅为补签的案涉工程施工合同及决算资料,无具体的施工资料。齐某成先后提交了其与一安公司签订的《挂靠协议书》复印件及原件,宏某公司并未提交确实充分的直接证据推酬原审判决对该协议书真实性的认定。故原审判决依据2008年4月一安公司与宏某公司签订的《工程开工报告》,齐某成与一安公司之间的《挂靠协议书》、齐某成提交的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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