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因履行无效施工合同所遭受的损失如何赔偿华某公司与陈兆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案
关键词:实际施工人无效合同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诚实信用
问题提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况下,对于实际施工人因履行该无效合同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是否可以直接适用无效合同中的违约条款来处理?实际施工人可以要求发包人赔偿的范围如何确定?发包人所承担的是哪种类型的法律责任?
裁判要旨:本案因转包导致合同无效,虽然实际施工人是从转包人处获得案涉工程,工程材料也约定由转包方负责提供,但是转包方系通过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将案涉工程承包而来的,工程材料按照约定也应当由建设单位负担。考虑到案涉工程规划变更、施工时材料供应不足以及迟延通知实际施工人撤离施工场地的根本原因均由建设单位造成,依据《合同法》第283条、第284条③之规定,有权要求转包人及发包人承担实际停窝工损失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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