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规则描述】本条规则是关于民事诉讼中提出抗辩主张一方应承担的证明责任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该条文是对"谁主张,谁举证"的概括性规定,其中应该包含两方面的含义:其一,一方当事人就其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其二,当事人就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
90条第1款明确了上述两方面的含义: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事诉讼法上的抗辩包含程序抗辩和实体抗辩,前者主要包括违反管辖规定、当事人不适格、诉讼不具有诉的利益、违反禁止重复起诉原则、证据取得不合法等情形;后者是指当事人根据实体法规范,针对相对方所提诉讼请求依据的要件事实提出的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权利受到妨害的反对性主张。
当事人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规则描述】本条规则是关于民事诉讼中提出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