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规则描述】根据民事诉讼辩论主义和处分原则,当事人可自主决定民事诉讼中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但对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时,双方当事人关于无争议的事实的这种合意的法律效果就应受到限制,也即私权处分不能有损于包括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内的合法权益。否则,人民法院有权代表国家进行干预,根据案件的实际需要,适时主动地责令当事人提交有关证据或者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以查明案件事实,从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